您的问题似乎涉及一个名为“张胜”的个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中,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如具体的行为事实、相关证据等。不过,我可以从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罪名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 行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满足三个主要行为特征:(a) 未获许可: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b) 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即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c) 扰乱金融秩序:该行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3. 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自己无权吸收公众存款仍为之,或故意规避监管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 法律责任: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定罪标准与证据链:对于是否构成此罪,需要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证据:(a) 行为人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及相应的证据材料;(b)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事实及相关文件证明;(c) 是否实际扰乱了金融秩序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等。
综上所述,判断张胜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量其行为是否存在上述分析的各项要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