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立日期,并希望从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对该罪名的立法历程、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影响及判罚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1. 立法历程与设立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中国刑法中的设立可以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根据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了该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设立日期为1997年10月1日。
2.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3. 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客观要件: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并可能扰乱金融秩序。
4. 影响及危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稳定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冲击。
5. 判罚标准: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1997年10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其设立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打击违法行为。该罪名在构成要件、判罚标准等方面有着明确法律规定,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