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体资格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位,即金融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行为人必须是擅自进行,不具备法定的金融业务许可。
2. 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媒体、推介会、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承诺回报并吸收资金。这必须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非正常的商业活动。
3. 对象范围非法吸收的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与合法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有别,后者通常针对特定的存款客户群体。
4. 吸收资金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5.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对非法性存在误解或者过失,则不构成此罪。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方式、对象范围、金额规模以及主观故意等多个因素。同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具体案件的定性,还需要参照当地司法实践和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