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报案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受害人报案:受害公众是直接利益受损的一方,他们发现自己的存款被非法吸收后,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 监管机构报案: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作为金融行业的监管者,如果发现有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们有职责进行调查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 公安机关自侦:在接到报案或者线索后,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进行侦查,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即使没有直接报案,也可以依法立案侦查。
4. 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5. 司法机关自查: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线索,也会依法处理。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报案主体广泛,包括受害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报案是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必要环节。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刑法》、《刑事诉讼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