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担保”这一方面,他想知道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是否可以提供担保作为担保。
1.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担保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份额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同时,对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是否允许担保: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即使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提供了担保,只要这种担保是通过欺诈手段进行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4. 担保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所列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或者单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供了担保,那么不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承担责任,还需要对这种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5. 总结:总的来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提供担保并不是一种有效的防止违法行为的方法。相反,可能会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大家不要轻易提供担保,而是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