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丁勇是否构成此罪,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丁勇如果是个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单位,则可能是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2.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安全。如果丁勇通过非法方式吸收了公众存款,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就可能构成此罪。
3. 犯罪客观方面丁勇需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开或变相公开吸收,如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吸收资金。此外,吸收的资金数额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
4.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犯罪。丁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仍然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丁勇是过失或者不知情,可能不构成此罪。
5. 证据与事实认定鉴定书、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丁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将决定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能证明丁勇确实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主观意图以及相关证据。如果丁勇确实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