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体主要涉及两部分: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个人等单位和个人。单位犯罪时,需要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资格要求这些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但实际行为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或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
2. 犯罪对象 - 公众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通常没有特定的投资或信贷关系,而是通过广告、口头宣传等方式吸引存款。
- 存款非法吸收的对象是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其他形式的资金,如储蓄、理财、信托等。
3. 主观要件 -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仍然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故意犯罪的意图。
4. 客观要件 - 非法吸收行为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 数额较大达到一定金额,一般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5. 法律责任- 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 对于个人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体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非法性、犯罪对象的广泛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刑法》及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中。对于此类犯罪,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