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接受他人的委托经营银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 关注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接受他人的委托经营银行业务。此外,也关注了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性,以及对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接受他人委托经营银行业务的行为;三是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四是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大量公众存款被卷入风险之中等。
4. 处罚措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
5. 法律建议:作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接受他人的委托经营银行业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同时,公众也应该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避免盲目投资,防止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