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退还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积极退款的,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主动退款的行为人,可以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积极退款的,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还应当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应当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行为人主动退还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退款也是悔罪的表现,因此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