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公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承诺支付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利息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工资”这个概念在该罪中的理解,主要关注的是是否存在以发放工资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表现为承诺支付高额回报,如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或者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股权众筹等方式,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如果这些行为以发放工资为幌子,实质上是非法集资,就构成了犯罪。
3. 吸收对象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单位或个人以发放工资为名,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即使工资本身合法,但如果其目的是为了非法集资,也构成犯罪。
4.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5. 法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包括单处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果以发放工资为手段,实质上是非法集资,那么无论工资是否真实,只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都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任何金融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