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控告此罪名并考虑退检(即撤回起诉),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事实确认首先,必须确认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足以证明行为构成犯罪,检察院可能会考虑撤诉。
2.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退检还需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若嫌疑人并非恶意欺诈,且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院可能酌情处理。
3. 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能适用退检。
4. 被害人谅解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对嫌疑人表示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检察院的决定。但请注意,退检不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而是对刑事程序的终止。
5. 法律规定与政策考量检察院在决定是否退检时,还会参考司法解释和当地司法政策。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能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不起诉或撤诉。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检并非随意为之,需要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嫌疑人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作出退检决定。同时,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有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