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存在遗漏罪的情况,通常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分析:
1. 犯罪主体的遗漏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单位,但实践中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误判导致某些实施行为的主体未被认定。如非法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能被遗漏。
2. 犯罪事实的遗漏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全面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导致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未被揭露,这也可能导致遗漏罪。
3. 犯罪数额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与吸收的金额密切相关。若司法机关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漏算了部分款项或未正确计算复利等,可能导致罪名成立的金额认定有误。
4. 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节严重性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在认定时忽略了情节的恶劣性,如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也可能构成遗漏罪。
5. 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未将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共犯全部起诉,或者对从犯的处罚过轻,都可能被视为遗漏罪。
总结来说,遗漏罪通常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部分应予追究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或犯罪情节未被充分考虑。这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谨审查,确保公正审判。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