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总经理”的法律责任。他可能关心总经理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是否会导致其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他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 行为要件总经理需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例如决定或参与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策略、宣传、推广等。这通常涉及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以及总经理是否知情并参与其中。
3. 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无法归还公众资金的情况。如果总经理对此有明确的认识,那么他的刑事责任就更有可能成立。
4. 后果严重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经理的责任大小将取决于他对这些后果的影响程度。
5. 法律责任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总经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总经理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如决策、组织、指挥等,且具备主观故意,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他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刑事追责。具体量刑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