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管辖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犯罪行为发生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如银行网点、集资活动场所等。
2. 被告人住所地:如果犯罪行为由被告人居住地实施,即使不在犯罪地,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为了方便被告人及其家属接受审判,提高诉讼效率。
3. 上级指定管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有管辖争议,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 专门法院管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金融犯罪,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金融法院或者具有金融犯罪审判经验的法院进行管辖。
5. 出入境管理:对于涉及跨境犯罪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管辖地通常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同时结合被告人住所地、上级指定管辖、专门法院管辖以及出入境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每个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