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1. 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方式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
-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变相设立金融机构,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罚则与量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不同的刑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更高的罚金。
3. 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退还全部或者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法律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 连带责任: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 刑事诉讼程序: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涉及犯罪构成、罚则、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具体处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