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北京王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行为特征: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几点:(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主犯的犯罪行为确定处罚。
3. 刑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因素: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例如,王亮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否为了非法营利等。
综上所述,如果王亮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他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注: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