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通常是指个人,单位则指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金融机构。例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对象对象必须是“公众”,即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成员,而非仅限于特定的亲友或熟人。这种行为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目的是吸引不特定的社会资金。
3. 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承诺高额回报、虚假宣传、利用网络平台等,只要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资质,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集资活动,都可能构成犯罪。
4. 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批准的。如果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集资,则不属于此罪的范畴。
5.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影响金融稳定。因此,这一行为的本质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必须是未经批准,以公开、广泛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且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扰乱。相关法律规定在《刑法》中明确,对这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