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金融犯罪。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王某某确实未经许可,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发放高息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那么他可能构成了这一罪名。
2. 主观要件王某某需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仍故意实施,意图获取非法利益。
3. 客观要件客观上,王某某需要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承诺高额回报等。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的资金损失,且数额较大,就构成了犯罪。
4. 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5. 法律责任如被认定为犯罪,王某某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说,王某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如果成立,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分析框架,具体的定罪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王某某及其家属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