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张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要求我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我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依法应当接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众提供担保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擅自从事人民币买卖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等。
第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被判处刑罚,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此外,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除了刑事处罚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张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导致了受害者损失,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非法的,他将面临刑事和行政处罚,并且需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