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以公开、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追诉期,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一般情况:对于未满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2. 特殊情况:如果法定最高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追诉期一般为五年至二十年。
3. 中止追诉: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追诉权的,追诉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 案件发现后追诉:如果司法机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但从发现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例如,如果金融机构在案发后长期未被发现,追诉期限将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5. 法定期限延长:如果行为人犯有数罪,追诉期限只计算其中最重的罪行。同时,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中断,自后罪追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期通常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一般为五年至二十年,但如果存在中止、发现迟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追诉期限的计算。具体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