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指的是行为人必须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才能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2.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指的是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只是自己声称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进行吸收存款等活动。
3. “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这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发放贷款、购买证券、承销证券、信托投资、提供担保、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等行为。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如散发传单、广告等方式,吸引公众将自己的资金存入行为人的账户中。
5.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大量群众财产损失,或者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过合法批准,擅自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可能给公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