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
3. 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 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
5. 刑罚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