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实施。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是为了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三、客观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这里的吸收存款既可以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是通过设立资金池等方式进行。
四、侵犯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