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濮婷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仔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金融凭证或者凭证式国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二)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三)以投资、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确定回报的。”
然后,我们需要理解这个案件中的“焦点”。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以及如果存在的话,其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此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是否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有向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确定回报等。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他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且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才能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