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杨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我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专业知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请注意,我的分析是基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条款,具体案件的判断还需依据详细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
### 1. 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主观要件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批准,可能扰乱金融秩序,但仍积极实施。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对于吸收资金行为的非法性有明确认识。
### 3. 客观要件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且存款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重要的是审查是否出具了吸收资金的凭证以及是否承诺了还本付息。
### 4. 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吸收资金的合同、协议、宣传材料、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资金的来源、去向、承诺内容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同时,需要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吸收资金的总额、涉及人数、对金融秩序的实际影响等。
### 5. 法律责任与量刑考量
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进行了规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界定需参照该司法解释。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未经批准,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案件处理时,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最终依法作出裁判。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