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孙大午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据和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性质判断:
根据中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行为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应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等。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具有故意的心态。
4. 影响要件:该行为必须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集资。”
四、证据分析与认定:
对于孙大午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存在向非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事实,是否有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的情况,所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规途径等。
五、法律责任承担:
如果孙大午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前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孙大午还可能需对受害者承担退赔经济损失的责任。
总结:
从法律的角度看,判断孙大午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考察其行为是否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证据进行判断。一旦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