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众筹购车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以下是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金融凭证或者凭证式国债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
2. 车辆众筹:车辆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它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购买一辆汽车。这种模式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因为它并不涉及发行金融凭证或凭证式国债。
3. 欺诈性:车辆众筹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发起者在众筹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网络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 投资风险:尽管车辆众筹并不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它仍然存在投资风险。由于购车是一项大额投资,发起者可能无法保证其有能力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因此,投资者需要谨慎考虑投资风险。
5. 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车辆众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这使得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众筹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车辆众筹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同时,我国也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车辆众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