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金融管理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1. 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位和个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个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刑法》规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违反国家规定发行证券等。具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行判断。
4.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然实施。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罪。
5. 刑事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将加重处罚。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客观行为、主观心态和达到的刑事追诉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都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