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它主要指的是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1. 指导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2.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1. 识别要求:本罪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2.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1. 法律依据:本罪客体为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
2. 解释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包括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后果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也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这种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稳定。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标准
1. 判决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处罚依据: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