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之一,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
非法揽储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采取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存款,或者诱使他人将其存款转化为储蓄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揽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后者则是一种合法但不当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诱使客户将资金存入其机构,并且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揽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四)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揽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违法行为,而后者只是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不当行为。如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用非法揽储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存款,将会构成非法揽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