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
1. 违反金融法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存款,即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非法占有人身权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利,还可能侵犯到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4. 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对公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5. 实质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以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关于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以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是一类严重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