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个人。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非金融机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他人吸收存款等。
2.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过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金额达到法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3.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是必备条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仍然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无意中触犯法律,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
4. 客观要件- 行为必须造成了金融秩序的严重扰乱。这通常表现为大量资金流入非法渠道,影响正常的金融交易,造成公众财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5. 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涉及金融秩序稳定的刑事犯罪,行为人需具备故意、违法行为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