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个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二是个人,包括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他们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对象对象是“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些公众通过存款或其他方式将资金交付给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以获取利息或其他回报。
3. 行为行为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发行、推销金融票证,或者以吸收存款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且数额较大。这通常表现为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形式。
4. 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他们通常是出于营利目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获取非法利益。
5.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其行为必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公开、集中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并具有主观故意。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