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似乎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可能需要更多的具体信息才能给出准确的回答。您能否提供一些更具体的细节,例如:
1. 连江是谁?
2. 他/她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3. 涉及到了多少金额?
4. 这些存款是从哪里来的?
基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或者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为名,行使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任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金融机构。个人则主要是指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人。
三、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客观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客观行为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过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或者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为名,行使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失犯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总结来说,连江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或者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为名,行使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二是这些存款是从哪里来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是犯罪金额是否达到一定标准。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么连江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