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该罪名的详细描述:
1. 定义与构成要素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构成要素包括:未经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
- 未经批准:指行为人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许可。
- 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对象没有特定限制,可以是任何个人或单位。
- 吸收资金:表现为承诺支付利息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吸收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如影响正常的金融业务运行,或者导致大量资金流失等。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责任主体通常涉及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的证明、吸收存款的凭证、非法获利的记录等。控方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
5. 法律责任除了刑事处罚,对于非法吸收的存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单位还可能并处以罚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中严厉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对犯罪主体的认定、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