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注的问题是:挂靠在某个公司或机构名下的人是否可能因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刑事责任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挂靠关系的法律责任如果挂靠者对非法行为有明知且参与,根据《刑法》第25条,构成共同犯罪。挂靠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挂靠者只是名义上挂靠,对非法活动不知情,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具体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3. 挂靠者的知情与参与若挂靠者明知挂靠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帮助或从中获利,根据《刑法》第27条,可能构成从犯,应依法处罚。如果挂靠者仅是被动挂靠,未参与实际经营,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4. 法律责任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91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可能还需要追缴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财产。
5. 举证责任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需要证明挂靠者对非法行为的知悉程度和参与程度。挂靠者则需要提供自己不知情、未参与的证据,如合同、通信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无罪。
总结:挂靠者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决于其是否明知并参与了非法活动。只有当挂靠者有实质性的参与和知情,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挂靠者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