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点是指: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起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存款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公众存款对象的起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对象主要是不特定的公众,即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时间的起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发生在1998年4月22日以后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4. 主观要件的起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然实施。
5. 行为后果的起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存款人的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即行为后果严重,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点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对象、时间、主观要件和行为后果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规定,具体的起点可能会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