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注的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可以被终止,或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刑事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超过上述期限,且未被追诉,理论上可以视为“终止”。
2. 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案件将被终止。
3. 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情节轻微,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 自首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损失,可能会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产生影响。
5. 刑事和解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不由受害人直接提起,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能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会被“终止”,而是可能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够“终止”,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状态、犯罪情节、自首立功以及受害者的谅解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并不能直接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终止”,更多的是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度和量刑。真正的“终止”通常只发生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如诉讼时效已过或嫌疑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