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秩序。
三、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或者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四、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
五、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