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体资格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个人,但必须是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如非法设立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2. 行为表现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包括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例如,通过网络、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吸收存款。
3. 对象范围非法吸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仅限于特定的亲友或者熟人。如果只向特定人群借款,即使利息高于法定利率,也不构成该罪。
4. 数额与影响犯罪的标准还包括数额较大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5.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其行为违法,即使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可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资格、行为方式、对象范围、金额规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等因素。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对于任何涉嫌此类犯罪的行为,公众应保持警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