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如何理解“交付”这一关键行为?
1. 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交付”,主要指将资金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行为方式:
"交付"通常包括直接交付现金、转账、出具存款凭证等方式,这些行为必须是将资金明确承诺用于存款,而不是投资、消费等其他用途。例如,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诱使公众存款,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实质考察: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看是否有物理上的交付行为,更要看资金是否被用于吸收存款,即是否形成资金的借贷关系。如果只是口头承诺,而实际并未进行资金的运用,可能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刑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案例分析:
例如,如果某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但实际上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投资,而是将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行为符合了“承诺还本付息,但无法履行”的特征。
总结: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交付”是指行为人以吸收存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将资金承诺给公众,承诺的回报超出正常储蓄利率,且未将资金用于合法业务。司法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在于资金的实际使用,以及是否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