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管辖权通常由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决定:
1. 地域管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行为人是本地还是外地,只要涉及到中国公民的资金,就适用中国司法。具体到各地,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
2. 级别管辖在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 专属管辖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其所在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4. 共同犯罪如果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和作用,按照主犯、从犯的原则确定管辖。例如,如果主犯在A地吸收存款,从犯在B地吸收,那么A地法院为主犯,B地法院为从犯。
5. 国际犯罪若犯罪行为涉及跨境,可能需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国际合作条款,通过引渡或共同管辖等方式,交由有权限的国内外法院处理。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管辖权主要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同时考虑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可能的刑事责任分配。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