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标的”,说明他关心的是该罪行中涉及的具体财物数额或者涉及的公众范围。用户可能在寻求理解这个罪行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如何计算犯罪标的的。
一、犯罪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资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标的金额:标的额通常指的是非法吸收的资金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数标准:除了金额外,非法吸收的人数也是衡量标的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也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四、利息支付情况:虽然利息支付本身不是标的的一部分,但它是判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支付了高额利息,可能会加重刑罚。例如,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承诺给付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类存款利率,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犯罪后果:标的还包括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如是否造成投资人重大财产损失,是否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等。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的主要包括吸收的公众存款总额、涉及的存款人数量,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这些因素将决定犯罪的严重程度,从而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