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而非自诉。自诉案件主要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金融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作为被害人,一般没有直接的自诉权。
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性质与管辖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非自诉案件,不受受害人自诉的限制。
2. 主体与责任犯罪主体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对于这类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有独立的调查权和起诉权,无需受害人自行起诉。
3. 受害人权益保护虽然受害人不能直接自诉,但可以通过举报、提供证据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立案,受害人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证据要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链通常包括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转账记录等。受害人需要配合司法机关收集这些证据,以支持对犯罪者的指控。
5. 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将面临刑事审判。受害人无需参与庭审,但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判决结果通常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而非由受害人决定是否起诉。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自诉案件,受害人无法直接提起诉讼。他们需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证据,并在必要时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这类案件的审理由公检法机关负责,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