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此罪名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向公众募集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下面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
### 1. 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法,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是储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出具存款凭证。
- 行为特征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非法性的界定
行为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必须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这包括直接吸收存款,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形式间接吸收公众资金。
### 4. 社会性的含义
“社会公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区别于向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众,关键看集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
### 5. 刑事责任的判定
刑事责任的轻重,除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外,还需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是否造成资金损失、是否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严重侵害国家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未经批准擅自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回报,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刑法对此类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旨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公众财产利益。判定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