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对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造成威胁。
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刑法》将此行为定性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诈骗罪有专门规定。
5. 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对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犯罪主体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定罪量刑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金融法规,合法经营,避免触犯此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