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被称为集资诈骗罪的一种,其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性这是该罪的核心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经依法批准,但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吸收存款或者发放贷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明确了行为的违法性。
2. 公众性犯罪主体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少数人,目的是通过广大的社会群体来筹集资金,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亲友或者企业。
3. 集资诈骗性行为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公众相信投资能够获得高收益,实际上却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用途,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4. 规模性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如《刑法》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5. 危害性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如果造成大量资金损失,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性在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对公众的广泛性和欺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