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胡军是否构成此罪,我们不能直接做出判断,因为这需要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下是五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胡军如果是自然人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可能构成犯罪。
2.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胡军通过他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例如未经许可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发行、推销理财产品等,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3. 客观方面胡军需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这通常表现为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
4. 主观要件胡军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实施,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果胡军是无意或不知情,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
5. 犯罪数额与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和情节需要由法院根据案情来认定。
总结:对于胡军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结合其行为的具体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确实符合上述条件,他将面临刑事责任。然而,作为AI,我无法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或法律判决,建议胡军或其代理律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