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即“济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将尽力提供关于这个案件的详细信息,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1. 案件背景:2019年1月,山东济宁警方发布通报称,当地一男子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据报道,张某某等人在济宁市多个地区设立多家公司,向公众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获取资金。
2. 法律分析:
a)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张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就设立了公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 高额回报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 结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应该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参与非法集资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