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财产权益。
三、犯罪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这包括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 非法经营银行业务。这包括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支付结算机构或者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3. 向公众吸收存款。这包括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4. 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犯罪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却仍然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五、法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作为员工,如果参与了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构成犯罪,还可能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